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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9 10:13:00   信息来源:湖北省残联

创造无障碍环境 保障便利化生活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谭先振

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2月28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400号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全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据统计,目前我省残疾人总数约38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64%,其中持证残疾人150.9万(肢体残疾占50.3%,视力残疾占13.5%)。60岁以上老年人约110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8.7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即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多次制定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势头良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后,我省尚未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二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管理途径、服务方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三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与当前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四是无障碍设施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和问题。因此,制定《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促进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的调整对象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并未明确写入除残疾人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实际生活中,还有大量的老年人、伤病患者、妇女、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对无障碍环境有着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因此,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规定无障碍环境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伤病患者等社会成员(统称行动不便者),进一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二条)。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责任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压实部门的主体责任,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根本保证。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部门责任,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创造无障碍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建设责任,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二是明确无障碍设施的优先改造范围,采取列举的形式,规定应当优先推进改造的七大类公共机构或场所,同时规定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障碍者实际需要时,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三是明确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对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商场、体育中心等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服务

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服务,是创造良好无障碍环境的重要保障。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无障碍标识的使用管理,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二是明确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之间可以按照约定承担维护、修复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等。三是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社区服务,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帮助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行动障碍者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村(居)民委员会、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发展,不断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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